到汇丰银行开户行为不检,两内地女子被起诉!

香港廉政公署昨日(13日)公布,到汇在上周五(10日)落案起诉两名女子,行开涉嫌以一叠100元及500元钞票行贿汇丰银行职员,户行以协助即日开立个人银行户口。检两二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内地女被明日(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起诉


被告于慧(26岁)为行政人员;及王金玉(37岁)为直播间导播,到汇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行开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户行

于慧及王金玉于今年4月19日来港,检两并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湾仔一间分行申请开设个人户口,内地女被希望即日办妥相关手续。起诉

两名被告涉嫌于当日向一名汇丰银行职员提供一笔不明金额的到汇贿款,以协助于慧开立汇丰银行账户。行开

该名汇丰银行职员当场拒绝接受二人的户行贿款,并即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廉署其后接获贪污投诉,随即到现场拘捕两名被告。

廉署调查发现,两名被告涉嫌向该银行职员提供一个信封,内里载有一叠港币100元及500元钞票。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

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者亦同样违法。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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