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赔偿搭乘人吗?

休闲 2024-06-26 10:48:19 3726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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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家车行为称之为“好意同乘”。这种行为的无偿特点包括非营运性、无偿性、搭载非约束性等。生交

好意同乘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通事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故车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偿搭乘人还能鼓励人际友善。最高主赔

因此,院私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损害的家车,如果不是无偿本车责任或车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车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搭载

是生交本车责任的,也应减轻赔偿责任。如果同乘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如不系安全带、干扰驾驶员等,也能减轻车主(驾驶员)的责任。

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只有在““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受伤,车主(驾驶员)可能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

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

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中,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以便依法处理事故和赔偿事宜。

同时,车主(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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